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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anmenxi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英文缩写:SAE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三门峡市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热心环保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三门峡市环境事业创新与发展;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第四条 本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是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三门峡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古城路南花木盆景园别墅区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举办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承办委托事宜。

具体为:

(一)发挥政府与社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并积极践行;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双碳任务持续落实,推动环保事业蓬勃发展。

(二)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动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开展环境法律咨询、环境维权、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四)参与制定三门峡市环保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团结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引领行业的发展。

(五)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运用多种形式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及相关赛事活动。

(六)积极组织环境科普与公益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七)团结凝聚社会力量,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八)举办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民间交流与合作活动;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九)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环保的治理工程、科技项目、环保产品、清洁生产审核、新项目工程等进行技术论证、评价、鉴定;介绍和推荐优秀环保产品、最新环保技术和设备。

(十)受委托参与制定市环保行业发展政策、环保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授权范围内从事污染治理相关单位的资质审核及发放。

(十一)开展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和分析行业信息,编印内部刊物和资料,建立环保信息网络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建立环保专家库、企业信息库,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对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交流与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在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及污染治理资金申报方面提供服务。

(十三)组织环保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参观考察与培训,学习国内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为行业内部知识更新、技术创新服务。

(十四)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五)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会员(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协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聘任、解聘秘书长,需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实行秘书长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支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突发性事项,按规定提交理事会确认;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清廉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共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支部委员会。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工委。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