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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三门峡市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热心环保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三门峡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三门峡市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三门峡市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家、省内(外)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和其他环境公益活动,维护三门峡市环境形象,推动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三门峡市民政局、业务等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驻所:河南省三门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二)参与制定三门峡市环保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团结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并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三)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五)积极推动法制宣传,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法律援助,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开展环境公益性活动,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六)受委托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授权范围内从事污染治理相关单位的资质审核及发放;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的治理工程、科技项目、环保产品、清洁生产审核、新项目工程等,进行技术论证、评价、鉴定。介绍和推荐优秀环保产品、最新环保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设备;
(八)组织环保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为行业内部知识更新、技术创新服务。参与本行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并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九)坚持为会员单位办实事,在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及污染治理资金申报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组织本行业环保的评先评优活动,为政府部门提供依据。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意愿,开展激励协会会员创先争优活动;
(十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建立专家库、企业信息库,提供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与技术咨询服务。搞好行业所需的有关技术、资质、岗位等业务培训;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
(三)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自动退会: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三门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三门峡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三门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三门峡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须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议以下权利: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相关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的建议;
(六)听取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协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